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区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取得了显著的效益,有力地推动了广西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体制不顺、权责不统一、管理职责不到位、转贷行为不规范、还款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有损广西政府对外形象和信誉,并对广西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根据财政部第38号令,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足公共财政职能,牢牢把握贷款资金投向
借用条件优惠的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仍是加快广西发展的重要融资渠道。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立足公共财政职能,突出重点,把握投向,注重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努力扩大贷款规模
当前,广西发展的形势很好,但发展的任务还很重,要继续积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加强对外财经交流与沟通,努力扩大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规模;要根据我区外债的结构特点,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改善贷款条件,拓宽贷款资金来源。
(二)把握贷款投向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必须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立足公共财政,鼓励贷款优先投向农业、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环保、基础设施及民生领域。
(三)制定贷款规划
根据鼓励投向领域及贷款国别要求,制定全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建立重点贷款项目库。今后凡是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规范申报规程,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申报和评审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项目申报规程,确保项目按时推进。
(一)规范上报程序。
拟利用贷款的单位和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提出项目规划申请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贷款申请,逐级上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审批。
(二)严把项目评审关。
拟利用贷款的项目,按照财政管理级次和不同的责任,实行分类分级评估。一类项目、区直部门二类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评估;特别重大(贷款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县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预评后,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综合评估;各市、县单独申报的二类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评估;三类项目由转贷银行评估。评估可由财政部门直接选取专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评估后,市、县同级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
(三)提交贷款申请。
经评审合格且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列入项目规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贷款申请。贷款申请包括以下内容:贷款的必要性、贷款的金额及用途、项目类别、贷款国别、项目转贷银行、项目借款人、项目担保人等。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1)与债务人有关政府的债务负担情况;(2)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3)还款承诺函或担保书;(4)项目规划书及国家发改委批复;(5)贷款备选项目申请表;(6)项目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来源及其落实情况;(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掌握项目时效规定。
列入国家发改委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销;列入财政部备选贷款项目清单的项目自项目清单下达之日至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之日有效期1年,至商务合同签订有效期18个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五)办理变更事项。
转贷协议生效前,已列入国家发改委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需要增加外债及调整资金用途的,应将调整方案逐级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已列入财政部备选贷款项目清单的项目,需要调整项目类别、贷款国别、转贷银行和增加贷款金额,由贷款项目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向财政部申请批准调整方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的项目,需要调整贷款国别、增加外债规模及改变资金用途的,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并通过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三、明确职责,提高贷款项目管理水平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管好项目需要各方共同参与,积极配合。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分工合作,严格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一)财政部门要承担起全面监管责任
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归口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作为一类项目贷款人、二类项目担保人的管理责任,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全过程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一是及时通报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贷款信息和工作动态。
二是及时转发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信息,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资金申请报告报批、商务与技术标书编制等工作。
三是指导、监督项目单位开展代理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现场监督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监督采购公司开展商务招评标活动。
四是加强各方协调与沟通,定期召开项目推进协调会,通报项目进度情况,明确各方职责,形成合力,有效推进项目实施。
五是采取重点抽查或委托审计机构检查等形式,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采购、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等环节的监督,防止贷款资金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
六是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同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七是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档案库,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卷。项目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重要文件要存入档案室。
八是市级财政部门要负责本级和所辖县(区)外国政府项目及债务统计,每半年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一次项目情况报表。
(二)项目单位要保证项目按期保持完成。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外方签署的各项协议要求,组织实施贷款项目。
一是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要及时报告项目报批情况;在项目实施阶段,要每半年向同级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一次项目工程进度报告。
二是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外国政府贷款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103号)要求,及时对采购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从接到自治区财政厅通知到上报评标报告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工作计划或方案需报自治区财政厅确认,招标工作方案包括: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发标及评标时间、发标的采购公司等。
三是评标结束后,项目单位及时将评标情况及结果逐级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招标结果即可生效,从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要与中标的采购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四是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五是项目单位及时制定项目未来运营计划,监测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
(三)采购公司要协助项目单位完成采购支付工作
按照国内有关规定及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要求,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完成与供货商(或承包商)之间的采购支付工作,杜绝违规操作,确保所有采购支付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是采购公司要在项目获得外方评估通过和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及时上网对供货商招标。除贷款国另有规定外,均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
二是采购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财政部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开展招投标活动,招投标计划或方案应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是采购公司要负责做好商务谈判相斗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单位采购到质地优良、价格合理的产品。商务合同签订后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四)转贷银行要认真履行转贷职责
转贷银行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做好转贷项目的贷前评估、贷中检查和贷后跳跃,实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把关,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一是拟从事转贷业务的银行须向借款人提出转贷申请,经借款人同意并报财政部审核后方可开展转贷业务。
二是按照贷款项目类别,实行分类转贷。一类项目为自治区财政厅向财政部出具还款承诺函。转贷银行对项目不评估,不改变转贷条件。二类项目由贷款项目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还款担保,自治区财政厅向转贷银行出具还款保证书。转贷银行原则上对项目不评估。三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推荐转贷银行,转贷银行对项目进行独立评估,并承担还款风险。
三是转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与国外金融机构签订贷款法律文件、与债务人签署转贷协议。转贷协议签署前,转贷银行将贷款转贷条件报自治区财政厅确认。转贷协议签署后,转贷银行将转贷协议抄送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四是转贷银行对贷款项目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按照财政部统计报表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半年的年度债权与债务统计表。
四、落实责任,确保贷款项目按时还款
项目能否及时还款,事关政府信誉和对外形象。要切实增强还贷意识,依法落实还款责任,建立还贷机制,确保贷款项目按时足额还款,防止发生拖欠现象。
一是债务人严格遵守转贷协议,制定项目贷款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偿还计划,保证按时足额偿还。
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和我区相关规定设立贷款还贷准备金,专项用于垫付贷款到期债务。
三是建立还贷机制,要将还款情况与新上项目挂钩,不按时还款的地方和部门,暂停新上项目。
四是完善清欠制度,建立还款统计通报制度,采取财政预算扣款等措施,清理拖欠到期债务。
五是规范贷款项目资产重组。债务人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者破产时,事先征得转贷银行和财政部同意,必要时还需征得贷款方的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达成协议,保证优先偿还政府外债。对停产、倒闭的企业,属于财政承担的债务,财政部门要制定分期偿还计划,将外债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对正常运转企业的拖欠,要加大催还欠款力度,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催还。
五、加强管理,积极防范债务风险
加强债务风险管理是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和防范地方财政风险的基本手段。要高度重视债务风险,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一是建立地方外债预警体系。各地要根据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财政收支状况,按照客观、全面、科学的原则,研究适合自身特点的外债预警体系,全面反映地方政府外债规模、信用、效益,实时监测和预警债务风险。
二是债务人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0号)的规定,运用金融工具或产品进行交易,以规避外债风险,降低外债成本。交易结束后,债务人将交易有关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