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规模
2008-2010年三年提供5亿欧元贷款。每个项目贷款额度不低于2500万欧元(同类小项目可以打捆),一般项目贷款额度最多占项目总投资50%。对于显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贷款额可以占总投资75%。
二、贷款领域
1、可再生能源领域
包括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中小型水电、抽水蓄能电站、地热利用等项目。
2、能源合理利用方面
包括沼气回收及利用、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业锅炉改造、热电联产改造等项目。
3、其他项目包括电力和工业部门的节能、清洁燃料改造以及碳收集和储备等项目也可提交审核。
4、此外,清洁工艺生产、垃圾处理综合利用、植树造林、能源可替代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电气化铁路改造等类项目,经评估在符合欧洲投资银行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的核心原则下,也可以考虑。
欧投行从2008年开始向我国提供应对气候变化框架贷款。主要投向为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及提高能效、节能减排等领域。重点可用于风力发电、中小型水电、抽水蓄能电站、垃圾焚烧发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利用、沼气回收及利用、煤层气开发利用、电力及工业企业节能改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及植树造林等方面的项目。
三、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为:贷款币种可选择欧元或美元。贷款年利率为:欧元贷款,6个月的EURIBOR加0.1%-0.25%的利差(最多不超过0.4%);美元贷款,6个月的LIBOR 加0.1%-0.25%的利差(最多不超过0.4%)。贷款期限25年,含宽限期5年。没有贷款承诺费和先征费。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
四、贷款程序及转贷原则
1、欧洲投资银行与中方贷款人财政部签署5亿欧元框架贷款协议。
2、国家发改委商财政部一次性或分批确定子项目贷款方案。
3、中方向欧洲投资银行提出子项目贷款申请。
4、欧洲投资银行经过项目评估、审核、确定子项目贷款安排。
5、欧洲投资银行向财政部发送项目安排通知,承诺贷款项目。
6、经欧洲投资银行承诺贷款的项目,在按照国内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外贷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国内相关审批手续后,根据各子项目性质,由财政部分别与中央有关部门(部门还款项目)、或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还款项目)、或国内金融机构(国内银行转贷项目)、或项目业主(项目还款项目)签署转贷协议,使框架贷款生效。
7、根据需要,欧洲投资银行与项目单位签署项目协议。
8、项目开始实施。